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2023年淄博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1982年9月4日及以后出生);
7.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方向等要求;
暂未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及材料的2023年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采取“诚信+容缺”的方式,承诺在时限要求内取得相关证书及材料的,可以容缺报名。对虚假承诺、认证不符的,取消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时限要求: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材料一般应在2023年9月4日及以前取得;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认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个月。其他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2023年9月4日。
8.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下同)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下同)同意;
在职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被国家机关录用、被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初步就业协议的人员。
9.不能应聘的情形详见应聘须知(附件2)。
二、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
招聘岗位具体要求及咨询电话详见《淄博职业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招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方向有关要求详见应聘须知(附件2)。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与初审
1.报名方式
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式进行。
报名网址:http://zp.zbvc.edu.cn
报名时间:2023年9月4日09:00-9月6日16:00。
查询时间:2023年9月4日09:00-9月8日16:00。
审核时间:2023年9月4日09:00-9月8日16:00。
2.网上报名
应聘人员须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内容,如实填写个人应聘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每人限报1个岗位。应聘人员对审核结果有疑问的,可拨打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因信息填报不够及时、全面、准确而导致未通过审核的,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诚信承诺书,确认承诺事项后方可报名。
应聘人员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和考试,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真实一致;提交的应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报名系统表项中未能涵盖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须在“备注栏”中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的信息、材料不实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应聘人员在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以最后一次提交信息为准。报名信息经初审通过后,不能更改。在报名时间内,初审不通过的应聘人员,可根据情况修改完善信息后继续填报原岗位或改报其他岗位。报名时间截止后,初审不通过的应聘人员不能改报其他岗位,但可在审核时间截止2小时前(即9月8日14:00前)修改完善原岗位报名信息。
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变造证件、其他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招聘工作相关信息均在学校网站发布,应聘人员应注意及时登录网站查看。由于本人未及时查看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网上报名须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符合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应聘岗位专业为二级学科,毕业证书或相关材料上注明的专业为一级学科的,还需同时提交所学具体专业(二级学科)的证明(可参照附件3出具)。
(2)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可参照附件4出具)或解聘证明。在职人员出具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确有困难的,需提交手写签名承诺书(可参照附件5出具),单位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最晚应在考察体检时提供。
劳务派遣人员应聘的,提交的同意应聘证明需加盖派遣单位和工作单位双方公章。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应聘的,还需同时提交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
(3)应聘要求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岗位,须提交党员身份证明资料。
3.网上初审
网上初审,是根据应聘人员网上填写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查。网上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学校选派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并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对提交信息不全的,注明缺少的内容(应聘人员需及时查看初审反馈,未按时提交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4.取消、核减计划
资格初审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数3倍的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比例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核减和取消招聘计划的情况,在学校官网予以公布。
取消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可在9月9日14:00-16:00登录报名系统补报其他岗位。补报只进行一次,请应聘人员初审通过后,关注取消岗位公告,保持通讯畅通。
(二)考试
1.笔试
笔试只考一科,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高等教育综合知识及职业教育综合知识。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成绩,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合格分数线,由学校根据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笔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笔试成绩排名顺序,按照招聘计划数(以取消、核减后为准)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审查范围。
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取消招聘岗位;达不到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资格审查人选。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布。
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在淄博职业学院官网另行通知,请应聘人员密切关注学校通知。
2.资格审查
学校选派专人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对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应聘人员须由本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否则视为弃权。现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岗位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在学校网站发布通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审查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面试
面试主要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岗位匹配度等进行测评。面试执行回避制度,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形,实行回避。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在学校网站公布。
面试方式、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在学校网站发布通知。
(三)考察、体检
1.人员范围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4:6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成绩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面试成绩仍相同的进行加试。
学校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的考察体检在按期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认证后进行。具体人员名单和考察体检要求在学校网站公布。
考察体检先按1:1的比例进行。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弃权等原因造成空缺的岗位,可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如有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2.考察
根据岗位条件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考察谈话等多种形式,对考察人员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考察。政治素质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以及是否需要履职回避等。业务能力考察要突出工作能力,注重考察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心理素质等。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考察人选档案的审核。
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3.体检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胸透等检查项目。
复检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将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公示、聘用
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学校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新聘用人员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实名制。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
应聘人员若认为招聘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具体行政行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应聘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的相关政策规定,遵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单位的统一安排,在应聘过程中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招聘工作秩序的,可对其作出取消本次考试、聘用资格的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3-2348010 0533-2828010
监督电话:0533-2348608
附件1:淄博职业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xlsx
附件2:淄博职业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须知.doc
淄博职业学院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