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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来源: 时间:2014-01-18 00:00 编辑:联创世华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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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面试人员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规定,按照拟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对已公共科目考试的考生,按分数高低确定每个职位面试人员(名单附后)。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

   (一)机关厅室局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

面试时间

面试职位

2月19日(星期三)

纪检监察一、纪检监察二

2月20日

(星期四)

纪检监察三、纪检监察十、纪检监察十七、纪检监察十八、纪检监察十九

2月21日(星期五)

纪检监察四、纪检监察五、纪检监察六、纪检监察七

2月22日(星期六)

纪检监察八、纪检监察九

    面试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东门(地铁2号线、6号线车公庄站下车或公交车90、107、118路官园站下车,沿平安里西大街往东第一个红绿灯路口向北约150米路西)。

    有关要求:上述职位考生务必于本人面试当天上午8:10前到达面试地点,集中进入候考室抽签确定面试次序;凡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的,视为本人放弃面试资格。纪检监察八、纪检监察九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二)派驻机构职位

    报到时间:2月18日下午13:50

    报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东门(具体位置同上)。

    面试人员分组名单、面试地点和具体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将在面试报到当天告知考生。

    三、面试前需邮寄的材料

    请考生于1月24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下列材料(均使用A4纸)。

    收件人姓名:机关处(纪检监察一至十职位)或派驻处(纪检监察十一至十六职位)或事业处(纪检监察十七至十九职位);单位名称:干部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邮政编码:100813。请考生务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填写邮寄信息,以免造成信件遗失;寄出材料后应来电告知,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所有材料请复印留存。

  (一)每位考生需提供的材料(格式见附件)

    1.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地址);应届毕业生提供《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加盖院系党组织公章)及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待业人员提供待业考生情况证明。

    2.档案管理单位关于存档的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地址)。

    3.《考试报名登记表》(可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下载,同时粘贴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

    4.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本人户口页及准考证复印件。

    5.已获得的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计算机水平、外语水平及文字能力证明复印件。

    7.工作过的所有基层单位开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8.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背面用铅笔或圆珠笔写上姓名),报考职位一至十、十七至十九的考生将照片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bsjggbc@163.com,报考职位十一至十六的考生将照片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bspzc@163.com,邮件标题及电子版照片名称为报考职位+考生姓名。

  (二)部分人员需补充提交的材料(格式见附件)

    1.报考纪检监察一、纪检监察十六职位的考生(即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需同时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经历证明。

    2.报考纪检监察八、纪检监察九职位的考生,需同时提供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复印件;报考纪检监察八职位的考生,如研究生阶段为英语专业,需同时提供国家司法考试的证书复印件。

    3.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复印件、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工作单位不一致的考生,需同时提供报名时填写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四、面试时需携带的材料

    所有考生面试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现有的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体现考生文字能力、计算机水平、外语水平的相关资料或证书原件,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原件,钢笔或签字笔。社会在职人员应携带工作证,应届毕业生应携带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应携带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报考纪检监察八职位的考生,如研究生阶段为英语专业,需同时携带国家司法考试的证书原件。

    缺少上述材料者,无法进行资格复审,取消面试资格。

    五、注意事项

    1.考生主动放弃面试资格的,需在1月24日前书面提交放弃声明。凡考生放弃面试又未按要求提交声明的,将按要求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考生对所有报考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凡报考材料信息虚假或不详实的,将按照规定取消考生录用资格,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3.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携带任何电子设备进入候考室和考场,面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严禁泄露试题信息。考生如有违纪行为,将按照规定取消录用资格,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面试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5.考生自行负责面试期间食宿安排。面试结束后,京外考生可以离京返回。之后,将电话通知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到北京参加体检,期间请保持通讯畅通。

    6.联系电话:010-59595475(机关厅室局职位)

    010-59595414(派驻机构职位)

    010-5959543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

    附件:1、面试人员名单

          2、有关材料模板 

 

                                      中共中央纪委干部室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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