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确认
1、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名单(见附件1)的考生于2月10日(星期一)17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邮件确认,并电话确认邮件是否发送成功。
邮件确认:发送邮件至zhangzhan7274@163.com,邮件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主题统一为“××确认参加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位面试” 。
确认电话:0951-7884997,逾期未发送邮件确认或未电话确认的视为放弃面试。
如考生自愿放弃参加面试,应于2月8日(星期六)17时前将签署的《放弃面试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传真至我局,并电话确认是否发送成功。联系电话:0951-7884997,传真:0951-5015184。
如考生放弃面试又不按要求提交《放弃面试声明书》,我局将把相关情况上报国家公务员局,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2、递补
入围面试考生放弃面试资格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递补,并在国家公务员局考录专题网站发布递补公告。
二、资格复审
请确认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月18日(星期二)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楼人事处(详细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163号)进行资格复审。当天18:00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凡无材料、缺少关键材料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我局有权取消该考生的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原件和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格式请见附件3),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7、考生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照4张(请在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注明考生姓名和报考职位代码,要求字迹端正清楚)。
三、面试安排
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
面试时间: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上午9:00开始。参加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30前报到,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考室。面试开始前10分钟未报到人员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163号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面试地点地图和乘车方式请见附件4)。
参加面试时,考生须随身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的原件,缺少上述证件者,我局有权取消该考生的面试资格。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的,需按照要求上交工作人员统一管理。
四、体检和考察
1、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
2、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无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3、我局将于面试结束后电话通知进入体检程序的人员,请考生时刻保持关注,并保证手机畅通。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温馨提示:体检前12小时禁食,勿熬夜,不要饮酒,不要做剧烈运动。
4、体检合格者,等额确定为考察对象;体检不合格者,按相应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以后环节放弃资格的,则不再递补。
五、注意事项
1、本次面试不收取任何费用,但体检费、交通费、食宿费需由考生自行承担。
2、请各位考生合理安排行程,请提前熟悉路线,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如因手机没有开启等原因导致无法与考生本人联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如有疑问,请致电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事处,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951-7884997、0951-5015184。
附件: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1月28日